广西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
2023-08-07 10:24: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今年以来,我区遭遇长时间高温天气,来水偏枯,电力负荷屡创新高,加之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增长,占全区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已超过35%,对电网调度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资料图片)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全面做好能源电力保供,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自2023年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新能源消纳、天气变化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再对尖峰电价机制进行完善。
峰谷比价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
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对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我区遭遇长时间高温天气,来水偏枯,电力负荷屡创新高,加之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增长,占全区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已超过35%,对电网调度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全面做好能源电力保供,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平谷时段划分
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时长调整为各8个小时,时段划分调整为:
峰时段:11:00—13:00、17:00—23:00;
平时段:7:00—11:00、13:00—17:00;
谷时段:23:00—24:00、00:00—7:00。
今后,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规定执行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月份可视情况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在上述时段划分、月份设置原则基础上进行微调,并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地方电网参照执行。
二、暂停执行尖峰电价机制
自2023年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新能源消纳、天气变化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再对尖峰电价机制进行完善。
三、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
(一)峰谷比价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峰、平、谷各段电价,按我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不含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分时段交易电量电价形成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
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
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平段电价×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平段电价×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用电量。
四、其他事项
(一)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计量装置调试,2023年9月1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电力用户,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计量装置调试,2024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调试期间峰平谷时段划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规定执行。
(二)持续做好政策衔接。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用户如不属于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可继续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直接购电的按我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价格机制执行,未参与市场交易直接购电的可继续自行选择执行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或广东肇庆地区相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我区标准执行)。
(三)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或分享,平滑稳定处理。电网企业要在每月代理购电情况报告中增加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及损益分摊的说明,并附损益明细。
(四)电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及发电出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做好供需形势分析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电力供需情况和本年形势预判、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情况及时报送。其中,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包括电力系统负荷曲线变化、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加权平均电价变动和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评估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
(五)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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